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11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吴健英与江冬梅、马科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健英,江冬梅,马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1执546号申请执行人:吴健英,女,汉族,1976年6月14日出生,住海门市。被执行人:江冬梅,女,汉族,1982年1月20日出生,住海门市。被执行人:马科海,男,汉族,1978年9月1日出生,住海门市。本院在执行吴健英与江冬梅、马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6)苏0684民初57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江冬梅、马科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吴健英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8日裁定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健英以与被执行人江冬梅、马科海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吴健英享有的本案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且其对是否寻求法律保护享有处分权。现吴健英认为私下和解更有利于其债权的实现,并向本院递交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611执546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明智审判员  张善华审判员  孙兴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