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1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倪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倪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11441号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延安东路481号116室。法定代表人:潘翔。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圆圆,女,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倪晶,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被告倪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滕颖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