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1执38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山明、王军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山明,王军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3869号申请执行人:陈山明,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王军兴,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陈山明与王军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