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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1民初3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林冰与施述康、俞花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冰,施述康,俞花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3386号原告:林冰,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星,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述康,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俞花鸿,女,199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文飞,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冰与被告施述康、俞花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俞花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该行为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冰撤回对被告俞花鸿的起诉。审判员  陈方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佳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