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席亚萍与张盼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亚萍,张盼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22民初1736号原告席亚萍,女,生于1985年7月27日,汉族,家住宝鸡市金台区,农民。被告张盼,男,生于1989年7月1日,汉族,家住凤翔县,农民。原告席亚萍诉被告张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亚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席亚萍诉称,2016年8月份被告张盼入住原告开办的某某宾馆,起初原、被告之间住房费用按天结算,被告居住一周后,提出长期租赁标准间居住,房费按月结算,每月租金1200元。到当年11月底被告张盼未向原告付清房费,后于当年12月1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费金额为5300元。对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月底房租费至今未结算,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无奈原告起诉请求由被告张盼归还欠款77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盼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席亚萍租赁他人三层独院于2016年7月开办某某宾馆。2016年8月份被告张盼与其朋友等人以被告身份证登记入住原告开办的某某宾馆,起初原、被告之间住房费用按天结算,被告居住一周后,向原告提出长期租赁标准间居住,房费按月结算,每月租金1200元。到当年11月底被告张盼未向原告付清房费,后于2016年12月1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费金额为5300元。审理中原告对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月底房租费由于至今未结算表示放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房租费无果。为证实上述事实,原告席亚萍提供的证据有:1、2016年12月17日欠条一张。本院依法调取的证人张高润调查笔录一份。原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张盼未出庭无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本院依据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口头租赁房屋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背法律规定,且己经全面履行,为有效合同。被告张盼租赁期间先后欠原告席亚萍房租费5300元属实,有条据为凭,被告理应在欠款后及时偿还,且原告对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月底房租费当庭表示放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此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盼归还原告席亚萍房租费53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欠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盼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晓辉审 判 员 张世宏人民陪审员 王忍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要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