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88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佛山市酷陶陶瓷有限公司与李东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酷陶陶瓷有限公司,李东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8844号原告:佛山市酷陶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智峰,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东阳,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佛山市酷陶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东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2017年10月12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未到庭。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经销合同》,约定由被告经销原告的陶瓷。原告供货后,被告未能按时付款。被告尚欠货款50万未付。被告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日,原告与个体户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莱福建材营销中心(已注销,由李东阳经营)签订《经销合同》,约定由后者经销原告的陶瓷。2014年11月24日,为支付货款,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莱福建材营销中心开具一张中国光大银行支票(号码004××××1687,金额500000元,收款人原告,用途货款),但被退票。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个体户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莱福建材营销中心注销后的权利义务由经营者即被告李东阳承接。经销方用以支付货款500000元的支票被退票,相对应的货款未履行,明显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付款计息的违约责任。原告对此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东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酷陶陶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7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占毛审 判 员 赖坚凡人民陪审员 卢伟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冰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