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宝清县鑫丰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杨金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清县鑫丰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杨金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2189号原告宝清县鑫丰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金昌,男,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宝清县鑫丰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金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清县鑫丰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仕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成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