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202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何春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何春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0269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许罗德。委托代理人高小琦、马星野,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春涛,男,汉族,1979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杞县。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春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3元,减半收取1441.5元,剩余退还原告。审 判 员 田晓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