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27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凉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支行与万龙顺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凉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支行,万龙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7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凉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宁南县披砂镇石牌坊路14号。负责人:王玉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万龙顺,男,1956年4月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凉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支行申请执行万龙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2017)川3427民初307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万龙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案款3,000元及执行费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万龙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给付了案款3,000元及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27执1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金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