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3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丽琼与弋清得民間借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琼,弋清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3执305号申请执行人王丽琼,女,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弋清得,男,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申请执行人王丽琼依据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民终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弋清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9月25日被执行人弋清得履行了应偿还欠款4000元、诉讼费75及应承担的执行费50元,且申请执行人领取了该案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3执30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毕建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丽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