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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焕文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焕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刑初159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焕文,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靖宇县;2010年4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北京市。辩护人马晓旻,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7]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焕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费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焕文及辩护人马晓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3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张焕文等人由房无忧房产中介李某带至嘉定区南翔镇宝翔路XXX弄XXX号XXX室与业主王某协商房屋租赁问题。协商期间,被告人张焕文与被害人王某发生肢体冲突,后张焕文对王某拳打脚踢,致王某双侧共计7处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右手第4、5掌骨基底部完全性、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张焕文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至南翔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焕文家属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焕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孔某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的验伤通知书、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相关监控视频截图,有关赔偿协议、谅解书、付款凭证,被告人张焕文的前科材料、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焕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焕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张焕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以及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张焕文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焕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项永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初德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