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执5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淮南宝利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淮南市轩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南宝利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淮南市轩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5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淮南宝利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东风路西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70920531L(1-1)。法定代表人:杨灿,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淮南市轩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东风路西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624720621。法定代表人:杨开训,该公司董事。本院在执行淮南宝利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淮南市轩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7)皖0406民初88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淮南宝利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淮南市轩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235069元。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淮南市轩泰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2017)皖0406执532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淮南市轩泰置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淮南宝利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云平审判员 王育鸿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传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