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6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执543号申请执行人何斌与被执行人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斌,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6执543号申请执行人何斌,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滩人。被执行人张斌,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斌与被执行人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张斌户籍地,并对被执行人张斌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张斌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1126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欧明辉审判员  许树生审判员  朱革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梅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