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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37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朱振梅、李恩付等与王建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振梅,李恩付,王建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728号原告:朱振梅,女,195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李恩付,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王建成,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振梅、李恩付诉被告王建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振梅、李恩付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振梅、李恩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振梅、李恩付负担。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