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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胡明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明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158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明军,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2007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3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明军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7日17时许,被告人胡明军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教育西路11号伊域网络会所三楼被害人曾某的家中,趁四周无人之机入户盗窃,后窃得被害人曾某置于西侧房间桌面的小米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1833元)。后被被害人曾某发觉并人赃并获。案发后,该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曾某。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胡明军具有累犯、入户盗窃、盗窃数额、已退赃、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情节,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胡明军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胡明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明军犯开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胡明军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明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玉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嘉慧陶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