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02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顺然饲料有限公司与汕尾市丰盛蓄牧良种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顺然饲料有限公司,汕尾市丰盛蓄牧良种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02民初684号原告:深圳市顺然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罗田社区象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1342X2。法定代表人:张远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仲国,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汕尾市丰盛蓄牧良种场,住所地汕尾市城区东涌镇新湖村委湖田村。负责人:许杰锋。原告深圳市顺然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尾市丰盛蓄牧良种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顺然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贵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玉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