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2民初70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建文与杨勤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文,杨勤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7059号原告:王建文,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杨勤根,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原告王建文诉被告杨勤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因原告王建文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建文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XX晶?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