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民初13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泰达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泰达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13454号原告南京泰达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541384876),住所地在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中山科技园G022号。法定代表人徐步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770216282),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善桥工业集中区德邦路8号。法定代表人邓家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军,男,上述二公司的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泰达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京泰达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38元,由原告南京泰达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翼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