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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5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秦向宏与樊占峰、胡仙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向宏,樊占峰,胡仙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02民初5129号原告:秦向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85号太伟方恒广场C座112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明。被告:樊占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胡仙桃,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向宏诉被告樊占峰、胡仙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本院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董丽芳人民陪审员王琳人民陪审员张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张羽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