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1执5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贾斌锋、聂瑞琴、聂蛟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斌锋,聂瑞琴,聂蛟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1执552-1号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首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贾斌锋,男,1970年3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聂瑞琴,女,1980年4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聂蛟蛟,男,1985年3月9日生,汉族。本院依据(2017)晋0321执55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聂蛟蛟的个人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需解除对被执行人聂蛟蛟个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聂蛟蛟个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家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