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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1执5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贾斌锋、聂瑞琴、聂蛟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斌锋,聂瑞琴,聂蛟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1执552-1号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首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贾斌锋,男,1970年3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聂瑞琴,女,1980年4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聂蛟蛟,男,1985年3月9日生,汉族。本院依据(2017)晋0321执55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聂蛟蛟的个人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需解除对被执行人聂蛟蛟个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聂蛟蛟个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家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