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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胡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胡亮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205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营业场所:萍乡市安源区建设西路7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59064410。负责人:徐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丹锋,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元高,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亮,男,1980年3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萍乡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被告胡亮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462元,减半收取173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负担。审 判 员  刘丛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