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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1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昌军与蒲玉绿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军,蒲玉绿,蒲仕述,张德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1民初559号原告(反诉被告):刘昌军,男,汉族,1963年1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谢齐,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蒲玉绿,男,汉族,1962年7月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中方县。被告(反诉原告):蒲仕述,男,汉族,1962年5月2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中方县。被告(反诉原告):张德华,男,汉族,1972年6月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中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潘仁鹏,中方县明智法律服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刘昌军与被告(反诉原告)蒲玉绿、蒲仕述、张德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刘昌军及被告(反诉原告)蒲玉绿、蒲仕述、张德华分别于2017年10月10日、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刘昌军,被告(反诉原告)蒲玉绿、蒲仕述、张德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刘昌军、被告(反诉原告)蒲玉绿、蒲仕述、张德华撤回起诉及反诉。案件受理费2463元,减半收取123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刘昌军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463元,减半收取123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蒲玉绿、蒲仕述、张德华负担。审 判 员  曾祥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卢应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