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付与刘龙、张延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付,刘龙,张延年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682号原告:李付,男,1956年1月2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男,河北高立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凤超,女,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龙,男,195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张延年,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李付与被告刘龙、张延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李付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00元,减半收取计281.50元,由原告李付承担。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佟启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