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民初38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倪素珍与徐玉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素珍,徐玉琴,陈加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3815号原告:倪素珍,女,193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清,江苏江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玉琴,女,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枝,江苏东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加友,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修虎,射阳县合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倪素珍与被告徐玉琴、第三人陈加友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倪素珍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素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素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倪素珍负担。审 判 长 徐晓东代理审判员 沈莹莹人民陪审员 印春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