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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30执5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屈胜军与江西广旭建设有限公司康宝海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胜军,江西广旭建设有限公司,康宝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30执5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屈胜军,男,汉族,现住正蓝旗。被执行人江西广旭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法定代表人:蒯松林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康宝海,男,汉族,现住霍林郭勒市。本院执行屈胜军申请执行江西广旭建设有限公司,康宝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正蓝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530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并未依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广旭建设有限公司,康宝海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394085.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1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7.5%支付),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7年10月2日至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7211.00元、执行费5919.00元。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乌力 吉 达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达胡尔巴雅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