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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金瑞、邓小丽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瑞,邓小丽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2刑初1128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金瑞,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16年12月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由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17年3月28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家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犯罪,于2017年4月6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家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邓小丽,女,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16年12月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家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8日由该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由该局监视居住。于2017年7月5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公诉刑诉(2017)9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金瑞、邓小丽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涛、雷大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金瑞、邓小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以来,被告人陈金瑞、邓小丽夫妇在位于南阳市宛城区金华乡张大坑村蒋庄东其所开的蒋庄饭店,为招揽顾客,先后容留女服务员刘金某、刘某、陈某、马俊霞、杜明凤等五人多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1、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张自坤与李秋付一起到位于南阳市宛城区金华乡张大坑村蒋庄东边犯陈金瑞、邓小丽夫妇所开的饭店,张自坤在饭店内一间石棉瓦房间与一卖淫女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50元币。2、2016年11月15日晚上,李建元酒后陈金瑞、邓小丽夫妇所开饭店,在饭店内一间石棉瓦房间与一卖淫女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50元币。3、2016年12月3日中午,一名四十多岁的男子酒后找到该饭店内居住的马俊霞,在一间石棉瓦房间内与马俊霞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50元币。4、2016年12月3日下午5时许,一名四十多岁的男子来到该饭店找到杜明凤,在饭店内的一间石棉瓦房间内与杜明凤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50元币;杜明凤向陈金瑞、邓小丽夫妇支付提成10元。5、2016年12月4日中午,一名四十多岁的男子酒后找到该饭店内居住的马俊霞,在饭店内的一间石棉瓦房间内与马俊霞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50元币。6、2016年12月4日晚8时许,一名四十多岁醉酒男子找到该饭店的陈某在饭店内一间石棉瓦房间内与陈某商量好嫖资并先支付100元人民币后,该男子由于醉酒无法与陈某发生性行为后离开。7、2016年12月5日中午,来该饭店吃饭的王更云找到该饭店的卖淫女陈某,在饭店内的一间石棉瓦房间内嫖娼一次,事后王更云支付嫖资100元。8.2016年12月5日中午,一名60岁左右的男子找到该饭店内的卖淫女刘金某,在饭店内的一间石棉瓦房间内嫖娼一次,事后支付刘金某嫖资50元人民币,刘金某给陈金瑞、邓小丽夫妇抽成10元人民币。9.2016年12月5日下午4时许,两名骑摩托男子中的一名找到杜明凤,在饭店内的一间石棉瓦房间内嫖娼一次,后支付嫖资50元人民币,杜明凤给陈金瑞、邓小丽夫妇抽成10元。10、2016年12月5日下午5点时许,一四十多岁的醉酒男子找到该饭店的杜明凤,在饭店内的一间石棉瓦房间内嫖娼一次,事后该男子支付嫖资50元,杜明凤给陈金瑞、邓小丽夫妇抽成10元人民币。11、2016年12月5日晚6时许,在该饭店吃饭的王帅找该饭店的刘某,在饭店内的一间石棉瓦房间内嫖娼一次,事后王帅支付刘某嫖资100元。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陈金瑞、邓小丽的供述;2、证人金某、刘某、陈某等的证言;3、辨认笔录;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金瑞、邓小丽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金瑞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邓小丽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陈金瑞、邓小丽夫妇在位于南阳市宛城区金华乡张大坑村蒋庄东其所开的蒋庄饭店,为招揽顾客,先后容留女服务员刘金某、刘某、陈某、马俊霞、杜明凤等五人多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1、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张自坤与李秋付一起到位于南阳市宛城区金华乡张大坑村蒋庄东边陈金瑞、邓小丽夫妇所开的饭店,张自坤在饭店内一间石棉瓦房间与一卖淫女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50元币。2、2016年11月15日晚上,李建元酒后陈金瑞、邓小丽夫妇所开饭店,在饭店内一间石棉瓦房间与一卖淫女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50元币。3、2016年12月3日中午,一名四十多岁的男子酒后找到该饭店内居住的马俊霞,在一间石棉瓦房间内与马俊霞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50元币。4、2016年12月3日下午5时许,一名四十多岁的男子来到该饭店找到杜明凤,在饭店内的一间石棉瓦房间内与杜明凤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50元币;杜明凤向陈金瑞、邓小丽夫妇支付提成10元。5、2016年12月4日中午,一名四十多岁的男子酒后找到该饭店内居住的马俊霞,在饭店内的一间石棉瓦房间内与马俊霞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50元币。6、2016年12月4日晚8时许,一名四十多岁醉酒男子找到该饭店的陈某在饭店内一间石棉瓦房间内与陈某商量好嫖资并先支付100元人民币后,该男子由于醉酒无法与陈某发生性行为后离开。7、2016年12月5日中午,来该饭店吃饭的王更云找到该饭店的卖淫女陈某,在饭店内的一间石棉瓦房间内嫖娼一次,事后王更云支付嫖资100元。8.2016年12月5日中午,一名60岁左右的男子找到该饭店内的卖淫女刘金某,在饭店内的一间石棉瓦房间内嫖娼一次,事后支付刘金某嫖资50元人民币,刘金某给陈金瑞、邓小丽夫妇抽成10元人民币。9.2016年12月5日下午4时许,两名骑摩托男子中的一名找到杜明凤,在饭店内的一间石棉瓦房间内嫖娼一次,后支付嫖资50元人民币,杜明凤给陈金瑞、邓小丽夫妇抽成10元。10、2016年12月5日下午5点时许,一四十多岁的醉酒男子找到该饭店的杜明凤,在饭店内的一间石棉瓦房间内嫖娼一次,事后该男子支付嫖资50元,杜明凤给陈金瑞、邓小丽夫妇抽成10元人民币。11、2016年12月5日晚6时许,在该饭店吃饭的王帅找该饭店的刘某,在饭店内的一间石棉瓦房间内嫖娼一次,事后王帅支付刘某嫖资100元。另查明,被告人陈金瑞因涉嫌容留他人卖淫于2016年12月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取保候审,期间被羁押14天。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金瑞、邓小丽的供述;证人金某、刘某、陈某等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瑞、邓小丽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金瑞、邓小丽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邓小丽且有悔改表现,判处缓刑对被告人邓小丽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金瑞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陈金瑞被羁押14天,即陈金瑞刑期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邓小丽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建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学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