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晋城市赵泽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XX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城市赵泽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XX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370号申请执行人晋城市赵泽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春香,任果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敏,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瑞,男,1967年7月14日生,汉族,山西省保德县人,现住晋城市月星。晋城市赵泽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XX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6)晋0525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XX瑞支付原告晋城市赵泽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104017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案件诉讼费2980元,原告晋城市赵泽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现确定由原告晋城市赵泽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667元,由被告XX瑞负担2313元。上述给付内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日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晋城市赵泽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XX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7年10月11日同日双方当事人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截止2017年10月11日XX瑞已履行46891元,余款59126.5元,XX瑞以装饰材料予以折抵,晋城市赵泽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亦同意XX瑞以装饰材料予以折抵余款59126.5元;二、XX瑞于2017年10月11日支付晋城市赵泽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313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762.5元;三、晋城市赵泽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自愿将本案撤回执行申请。四、双方其他互不追究。申请人晋城市赵泽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亦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晋0525执44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案执行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元,由被执行人XX瑞负担,且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翟涛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执行员 程晋会书记员 杨 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