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周府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02刑初314号公诉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府,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2005年3月10日,本院以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7]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府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征得被告人周府同意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槐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府,证人王伟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7年4月至6月期间,在乐山市市中区范围内实施盗窃作案多起,其中:1、2017年5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府在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嘉祥路“非常道美蛙乌鱼火锅”饭店,采用剪断门锁的方式进入该店内,盗走“五粮春”牌白酒一瓶及现金若干。次日被告人周府将盗得的上述白酒予以销赃并获款100元;2、2017年4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府在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嘉祥路三号小区15栋“嘉兴科技经营部”门市,采用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该门市内,盗走“宏基”牌笔记本电脑2台后,将其中1台予以销赃并获款500元,另一台被其丢弃;3、2017年5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府在位于乐山市市中区茶坊路“梧桐树”茶楼,采用剪断门锁的方式进入该茶楼内,盗走“中华”牌香烟5条、“大重九”牌香烟1条、“云烟”牌香烟(软盒)5条。次日被告人周府将上述盗得香烟予以销赃并获款2300余元;4、2017年5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府在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巴夯兔”饭店,采用剪断门锁的方式进入该饭店内,盗走“中华”牌香烟“云烟”牌香烟及若干现金;5、2017年5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府在位于乐山市市中区中沟巷“姗姗”茶楼,采用剪断门锁的方式进入该茶楼内,盗走茶叶三、四斤;6、2017年6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府在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168号“嘉绿苑”会所,采用剪断门锁的方式进入该会所内,盗走袜子10盒;7、2017年6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周府在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嘉祥路“龚老幺鲜活兔”饭店,采用剪断门锁的方式进入该饭店内,盗走“赖茅”牌白酒2瓶、“赖贵”牌白酒2瓶、“五粮液”牌白酒1瓶、“泸州特曲”牌白酒1瓶;8、2017年6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周府在乐山城区“小二娃农家特色菜馆”饭店,采用剪断门锁的方式进入该饭店内,盗走现金800元、“云烟”牌香烟(软盒)9包、“中华”牌香烟(软盒)1包、“玉溪”牌香烟2包、“泸州特曲”牌白酒1瓶、“五粮特曲”牌白酒1瓶。另查明,被告人周府于2017年6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时,管子钳等作案工具已被扣押,后被告人周府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诉讼中被告人周府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照片;现场指认笔录、照片;搜查证、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照片、情况说明;视听光碟及制作说明;证人胡玉书、王伟为的证言;被害人胡某某(“小二娃农家特色菜馆”饭店业主)、杨某(“龚老幺鲜活兔”饭店业主)、童某某(“嘉绿苑”会所)员工、王某某(“姗姗”茶楼业主)、姚某(“非常道美蛙乌鱼火锅”饭店业主)、王某(“巴夯兔”饭店业主)、杨某某(“梧桐树”茶楼业主)、唐某某(“嘉兴科技经营部”业主)的陈述及被害人廖文秀提供被盗物品清单;被告人周府的供述及其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当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扣押在案的管子钳等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周府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周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管子钳等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乔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