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刑终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高斌斌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斌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刑终489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斌斌,男,1988年10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2007年3月1日因盗窃、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元;2007年9月3日因犯抢夺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500元;2013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16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5年4月6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11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行政拘留二十日;2015年8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4月25日因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2017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依法逮捕。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斌斌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豫0303刑初2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斌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高斌斌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斌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斌斌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斌斌撤回上诉。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3刑初28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漪审判员 赵大地审判员 陶向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