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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海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刑初1231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海成,男,汉族,1987年9月4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山西省潞城市。因本案于2017年8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1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海成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海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8日8时许,被告人杨海成在我市香洲区前山街道办翠微星球网吧内,趁在此上网的林某在座位上睡着之机,将其放在电脑台上充电的一部金色魅族魅蓝Note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3元)盗走并出售。当天被告人杨海成被民警抓获归案,之后杨海成带民警从收赃人处将涉案手机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林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海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办案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网吧上网消费记录查询,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及物证照片,监控截图,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海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海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海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海成协助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涉案手机,弥补被害人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海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娟人民陪审员 黄用好人民陪审员胡钦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艮    爱韩天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