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6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余某与杨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杨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6民初1764号原告:余某,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被告:杨某,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原告余某与被告杨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计531.5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范敏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素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