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民初48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奚伟忠与吴卫忠、常州市卫超锻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伟忠,吴卫忠,常州市卫超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4828号原告:奚伟忠,男,1971年11月23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吴卫忠,男,1967年1月8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常州市卫超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武阳村。法定代表人:朱文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奚伟忠与被告吴卫忠、常州市卫超锻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奚伟忠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伟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40元减半收取4420元,由原告奚伟忠负担。审 判 长 王梅翠人民陪审员 周 兴人民陪审员 周惠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