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位高旗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高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99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位高旗,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项城市,汉族,文盲,务工,住项城市。因本案于2017年7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陈婷婷,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8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位高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海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位高旗及其辩护人陈婷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位高旗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制动系统技术状况差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由北往南行驶。当天5时42分许,途经龙港镇人民路1688号前路段,被告人位高旗驾驶的车辆碰撞前方在机动车道内同向行走的被害人王某1,造成王某1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位高旗驾驶该肇事车逃离案发现场。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被告人位高旗负该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告人位高旗已赔偿被害人家属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位高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王某2、冯某、位建伟的证言,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监控视频、接警单、受理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核查记录、调解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位高旗违反交通安全法,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制动系统技术状况差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位高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位高旗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位高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20年10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春 雪人民陪审员 何 继 程人民陪审员 毛丽娜审13装店内,盗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丁 良 波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