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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4执14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黄文托、零海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托,零海洪,唐文伟,冯卫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4执14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黄文托,男,1974年8月8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被执行人:零海洪,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被执行人:唐文伟,男,1970年3月8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被执行人:冯卫锋,男,1976年9月3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本院在执行黄文托与零海洪、唐文伟、冯卫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零海洪与陈冠丽共有的坐落于大新县桃城镇伦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码为:XC××68),现已拍卖该套房产使债务得以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零海洪与陈冠丽共有的坐落于大新县桃城镇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石峰审判员  黄贤山审判员  梁攀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秋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