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吴志吉故意伤害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2刑初216号被告人吴志吉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经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桂0922刑初2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一、原判决书第三页顺数第八行“2016年1月28日”更正为“2017年1月28日”。二、原判决书第三页顺数第九行“2016年1月28日至2016年2月7日”更正为“2017年1月28日至2017年2月7日”。三、原判决书第四页顺数第九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前,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三条、”。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小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