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执字第4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与娄底市瑞隆经贸有限公司、娄底市湘中果品蔬菜批发大市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娄底市瑞隆经贸有限公司,娄底市湘中果品蔬菜批发大市场,王齐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中执字第40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氐星路1540号。法定代表人韩云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斌、廖凯,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娄底市瑞隆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滨东街73号。法定代表人王齐胜,总经理。被执行人娄底市湘中果品蔬菜批发大市场,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滨东街73号。法定代表人王齐胜,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齐胜,男,195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本院依据本院(2015)娄中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15302295.66元(本金1400万元从2015年9月22日起按年利率12.15%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并负担执行申请费11.4万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2016年7月12日,本院查封了娄底市瑞隆经贸有限公司证号为娄国用(2004)第A0062号的土地使用权,7月13日,查封了娄底市瑞隆经贸有限公司位于娄星区××东街的房产,房产证号为S2××13、S2××24、S2××25、S201211020043-××6、S201211020069-××4、S2××66、00××07,7月18日,裁定拍卖上述土地和房产,并限娄底市瑞隆经贸有限公司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腾空土地和房产。因本案涉及民间融资,矛盾较大,娄底市政府要求暂缓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娄中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俊审 判 员 陈溪荷代理审判员 曾宪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龙盛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