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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正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川1724刑初142号罪犯陈正平,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2005年11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11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5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大竹县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本院作出了(2017)川1724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陈正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经查,罪犯陈正平目前患多囊肾,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贫血,尿素21.6mmo1/L,肌酐1014umo1/L,肾脏功能损害严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陈正平暂予监外执行。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泓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