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95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上海集泰化工有限公司与浩冠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集泰化工有限公司,浩冠家具(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9511号原告:上海集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吴玉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奚益余,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浩冠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鲍新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集泰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浩冠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集泰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4元,减半收取计617元,由原告上海集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建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