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兴全、路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全,路直,马洪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保488号申请人:王兴全,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申请人:路直,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申请人:马洪芬,女,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人王兴全诉被申请人路直、马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兴全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路直、马洪芬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路直、马洪芬的银行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对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2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存款账户的冻结。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王兴全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季秀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英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