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81执8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介休市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兴泰分公司与介休市连福镇里屯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介休市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兴泰分公司,介休市连福镇里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846-1号申请执行人介休市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兴泰分公司。负责人王学良,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介休市连福镇里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恒伟,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介休市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兴泰分公司与介休市连福镇里屯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781民初11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251万元,案件受理费1700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781民初1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再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龙 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