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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4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詹仁东与时昌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仁东,时昌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4366号原告:詹仁东,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时昌凤,男,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仁东与被告时昌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詹仁东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仁东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仁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詹仁东负担。审判员  李秀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文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