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24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木林、谢代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木林,谢代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4执323号申请执行人:刘木林,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被执行人:谢代松,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木林与被执行人谢代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的(2017)闽0424民初39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谢代松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木林人民币124,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管部门查询房产登记情况,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查询船舶登记信息,向工商部门查询企业注册信息,向公安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谢代松名下有一部轿车已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谢代松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飞凤审判员  刘文庭审判员  罗玉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凤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