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3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成林与被告李翔、梁苏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林,李翔,梁苏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3民初1330号原告:周成林,女,生于1964年8月23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李翔,男,成年,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居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梁苏强,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正在审理原告周成林与被告李翔、梁苏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成林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成林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成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周成林负担。审判员 史汉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