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超、刘艳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刘艳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266号申请人王超,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执行人刘艳娜,女,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超与被执行人刘艳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艳娜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艳娜名下位于安平县锦绣花城小区5号楼三单元301室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刘艳娜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安房权证安平县字第××号)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过户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