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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135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金君虎与楼秦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君虎,楼秦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13599号原告:金君虎,男,199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楼秦川,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原告金君虎与被告楼秦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君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骆未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