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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137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黄迪永与黄海燕、吴宝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迪永,黄海燕,吴宝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13734号原告:黄迪永,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飞,女,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系原告妻子。被告:黄海燕,女,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吴宝花,女,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迪永与被告黄海燕、吴宝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迪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边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 倩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