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5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5213李玉洪与无锡市裕隆运输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洪,无锡市裕隆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5213号之一原告:李玉洪,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其凯,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文珺,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裕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秦望路9号。法定代表人:蒋琦,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雅,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李玉洪与被告无锡市裕隆运输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李玉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玉洪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玉洪负担。审 判 长 李 萍人民陪审员 瞿建华人民陪审员 徐凤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凌忆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