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中法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8-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昌支行、抚州昌裕包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昌支行,抚州昌裕包装有限公司,施巨叶,蔡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中法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昌支行。被执行人抚州昌裕包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施巨叶,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蔡溶,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昌支行与被执行人抚州昌裕包装有限公司、施巨叶、蔡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抚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抚州昌裕包装有限公司的财产拍卖处理完毕,但尚不足执行本案。该案应执行的标的额为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本金285.75万元,还应执行的标的额为本金214.25万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抚州昌裕包装有限公司、施巨叶、蔡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必松审判员 谢 晖审判员 雷 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凯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