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48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马丽姣与青岛伟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姣,青岛伟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4851号原告马丽姣,女,1964年1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被告青岛伟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路62号甲3号楼2单元1701户。法定代表人王贞珂,职务经理。原告马丽姣诉被告青岛伟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丽姣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丽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 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牧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