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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上海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中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7)甘1002执60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中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甘1002民初3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中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上海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庆阳中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2016年6月份的月度服务费人民币18万元,销售佣金人民币47446.12元。被申请执行人庆阳中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18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向申请执行人上海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从2016年6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至;被申请执行人庆阳中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47446.12元为基数,每日万分之一向申请执行人上海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从2016年7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792元,由被执行人庆阳中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在执行中,被申请执行人庆阳中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上海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庆阳中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月度服务费、销售佣金、案件诉讼费共计110000元,下余款项申请执行人上海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现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甘1002民初3845号民上海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384元被申请执行人庆阳中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3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